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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产期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产期假。具体如
下:(一)顺产单胎顺产的,给予产假90天(可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产前、
产后天数)。23周岁后生育第1胎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未在产后3个月
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以及再婚对方已有子女的除外)。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产钳助产增加产假15天;
f吸引助产增加产假15天;其他属于难产范围,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证明适当增加产假115天。(三)流产怀孕不满2个月的,可休假15天;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可休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不足7个月的,可休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可休假75天。产期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三条护理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同志在生育期间,给予其配偶15天的护理假。护理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四条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哺乳期间可享受哺乳假。具体如下:(一)婴儿不满1周岁的,给予女员工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女员工哺乳时间每天增加半小时。(三)因实际工作需要不能按天享受哺乳时间的,经单位批准,可累计时间进行补休,但累计时间最多不能超过20天。(四)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或严冬的,经单位批准,哺乳期可
f延长1至2个月。婴儿满周岁后,如确系婴儿体弱,持医疗或妇幼保健部门证明,经单位批准,可申请延长哺乳期,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哺乳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节育假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五)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0天。(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节育假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待遇。第十六条工伤假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后,按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治疗、休养的假期。工伤认定和有关假期按国家《工伤认定办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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