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每年提取,投资决策过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评估、专业评审、审计、法律等第三方支出费用均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承担。第四章运作和管理第十三条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或增资投资于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子基金。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操作程序如下:(一)公开征集。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会同第三方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
f(三)专家评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子基金及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四)投资决策。投委会对拟合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并形成预审意见。前海管理局根据投委会的预审意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具体情况,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进行决策。(五)社会公示。对通过前海管理局审定的投资方案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六)方案实施。子基金投资方案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实施。第五章投资对象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额的30,且不超过引导基金当期规模的2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第十六条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增资已设立子基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子基金应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二)子基金投向在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注册登记的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15倍。(三)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分期到位。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子基金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推荐候选托管银行。第十七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f(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团队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投资业绩优秀。(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三)接受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管理公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