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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规范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和深圳市关于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文件精神,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前海产业发展资金等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前海合作区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四大产业,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创新创业项目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前海蛇口自贸片区)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促进产业聚集和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参与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运作。由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评审、决策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策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放大杠杆、滚动支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管理形式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财政专项资金规模及市场的容量来安排和确定。
f第六条引导基金通过逐年增资、投资回收滚动使用等方式扩大规模。来源包括:(一)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三)深圳市和前海合作区其他财政资金。(四)其他资金来源。第七条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依法委托深圳市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为引导基金的管理公司,负责设立公司制引导基金。第三章管理职责和分工第八条前海管理局为引导基金的监督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引导基金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二)对引导基金依法享有资产收益、负责重大决策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引导基金管理运作的重大制度。(三)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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