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有关情况。对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资质要求和公开遴选办法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另行拟订报投委会审定。第六章退出和激励机制第十八条子基金投资可采取上市、权益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市场化方式决定。第十九条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和相关约定获取投资收益。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可无需征得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协议约定选择提前退出:(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子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f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引导基金管理费等开支后的净收益,应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新一轮的产业发展。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适当让利等方式,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引导基金的两种让利方式,子基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让利方式,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在子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根据子基金投资收益率,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将应得的投资收益按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其他投资人给予下述让利:(一)子基金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在10以下的部分,引导基金该部分投资收益用于收回投资成本和扣除各项费用等,不进行让利。(二)子基金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在1030的部分,引导基金将该部分投资收益的30让利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其中子基金管理机构获得该部分投资收益的15,子基金其他投资人按出资比例获得该部分投资收益的15。(三)子基金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在3050的部分,引导基金将该部分投资收益的40让利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投资人,其中子基金管理机构获得该部分投资收益的20,子基金其他投资人按出资比例获得该部分投资收益的20。(四)子基金投资收益年化收益率在50以上的部分,引导基金将该部分投资收益的50让利给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其他投资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