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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五条
分之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以及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
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月内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董事、
监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
给予股东或者董事、监事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六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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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4)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程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会讨论的事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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