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
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案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会以来股东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专项报告,由于特殊原因股东会决议事项不能执行,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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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所审议的提案可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普通决议,应当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4)公司章程的修改;(5)公司章程规定和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