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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作出决议。十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四决定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f十五修改公司章程。1十六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日之内举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f第八条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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