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
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审议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
以上的股东或
者分之以上董事或监事的提案;
(16)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1
f(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4)董事会(或者分之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或者分之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