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享有最多表决权股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八条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10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5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议事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书面授权委托文件;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文件。
第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文件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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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