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
f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5、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设立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和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
事项。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人,由乙方委派。董事长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职权1、决定合资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批准合资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收支预算,审议决定公司总经理提出的年
度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中、长期贷款计划。3、决定合资公司的管理机构、人员配置;4、决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5、决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6、修改合资公司的章程;7、决定合资公司终止、解散、分立、合并;8、决定聘用合资公司的高级职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9、决定合资公司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10、审定合资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如以下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各管理部门的
机构设置、职权、经营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职工守则;工资标准;人事考核、升级及奖惩制度;职工福利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
11、讨论决定向股东提出的再投资议案、出资额变更及出资额转让协议。12、其他需要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的组成公司的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两名。董事会成
员每届任期三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在任期中,如董事因故退任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董事席位空缺时,委派方应在该董事席位空缺后的三十日内委派继任者替代
f该董事的职务及任期。
第十八条监事合资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委派,任期每届
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职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职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财务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享有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会议1、董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13以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