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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青岛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f(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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