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林云出资设立青岛凯斯林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及网上零售(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电信增值业务及金融业务):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假发、玩具、地毯、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不含印刷品及音响制品)、化妆品、玩具、家居用品、电子产品、初级农产品、计算机设备及软硬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做出决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额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任命执行董事或监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或转让股权;(4)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6)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f(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股东是公司的最高权力人,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命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任命和更换非由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