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贩毒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金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现就本案部分事实和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金某第一起贩卖毒品定性和数量有异议。
一,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09克,但对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是否也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不明确。但辩护人认为在其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9包)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数量。
1,从证据角度来说,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认定为贩毒数量的证据不充分。
1,根据被告人金某供述可知,2014年1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金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约3克左右。2014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金某将前次从证人张某处购买毒品中部分(即海洛因009克)又贩卖给证人张某。可见,首先,毒品交易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在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25克和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均来源于证人张某,证人张某是其上家。
f其次,被告人金某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其三,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给证人张某也有其原因在内,毕竟其毒品来源于证人张某(包括被告人金某贩卖的毒品海洛因009克),因为证人急需要少量毒品,被告人金某为了更容易笼络证人张某,增加其一条毒品来源的途径。因此,其贩卖毒品本身比较消极,其本意不是为了获利,主要是担心双方关系破裂,其贩卖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2,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可知,第一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0点30分),证人张某主动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即有人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将贩毒人员抓获。证人表示其对贩毒的深恶痛绝,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贩毒的电话号码。第二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5点40分)证人为了引诱被告人金某贩毒而所做的准备工作以及整个交易过程。第三次笔录(2014年1月9日19点40分)证人在2014年1月8日与被告人金某没有见过面。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证人张某通过朋友即证人胡某的介绍认识卖给其毒品的被告人金某,并互留号码。证人胡某告知被告人金某是贩毒的,以后买毒品可找被告人金某。证人张某主要是陪证人胡某过来的,其与被告人金某没有毒品交易。整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