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均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双方交流,证人张某在小区外面等待,对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交流内容不清楚。由此可见,首先,被告人金某贩卖毒品是特情引诱产生的贩卖故意。其次,2014年1月7日下午15时左右,不管是否是存在贩毒交
f易,但能确定直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证人张某不在现场,其没有与被告人金某交易毒品,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金某和证人胡某之间存在毒品交易。
3根据证人胡某的证言可知,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介绍张某与被告人金某认识,目的就是认识对方。介绍完之后,我就去隔壁菜场买菜,回来后我就与孟某(真名张某)离开。由此可见,首先,证人胡某介绍被告人金某与证人张某认识只是为了认识个朋友,并没有为证人张某介绍毒品卖家就是被告人金某。其次,2014年1月7日下午14时左右,不管是否是存在贩毒交易,但能确定直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证人胡某不在现场,其没有与被告人金某交易毒品,也不能证明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之间存在毒品交易。最后,证人张某在双方认识过程中使用假名。
综上陈述可知;第一,虽然无法证明被告人金某包内查获的毒品是来源于证人张某,但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证人胡某的证言却能够印证(2014年1月7日)交流的双方是被告人金某和证人张某。第二,证明(2014年1月7日)证人张某与证人胡某关于介绍双方认识的目的、交易双方存在核心矛盾,但均表示不在交易现场,不确定是否存在毒品交易。可见,证人张某的证言与证人的胡某证言中核心部分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因此,两证人的核心部分证言存在虚假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后,证明该起贩毒是特情引诱产生的贩毒故意,可见,被告人
f金某并不是常规性的贩毒人员,本次贩卖有其特殊性。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贩毒行为是特情引诱中“犯意引诱”。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三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
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毒品犯罪中的诱惑侦查问题。对于侦查机关为侦破案件、抓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