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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经理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七章监事第二十二条公司设1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后明细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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