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公司股东之一可购买其他股东的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形式的独资公司。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二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执行董事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工方案、决算方案;
f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