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班级推荐,通过竞聘方式,由政教处考核产生;(2)所有学生会干部的录用任命,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进行公示,接受学生监督。
第九条对录用者进行公示和进行为期1-2个月的考察试用,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四章干部的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本管理条例的主要对象为校学生会干部,纪律处分有:内部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警告、解聘。
第十一条学生会干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须由有一定经验的学生会干部负责,对选拔的学生会干部要做到精心培养,合理使用,使他们在学生会干部的岗位上得到良好的锻炼。
第十二条学生会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应指导干部要定期举办学生会干部培训班、印发有关学习资料,供学生会干部学习,以提高学生会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假期组织部分学生会干部进行参观、考察、实践、学习,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实行学生会干部述职制,政教处要及时了解其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帮助学生会干部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进行重要工作决策;同时,要指导学生会干部独立负责地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会干部内部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进了解,加强团结,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觉地找出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自身不足。
第十五条学生会系统干部须参加团委、学生会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学生会干部培训班的学习,并通过有关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全校性的学生集中培训,主要由学校团委负责,各班也可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部合格的免去学生会干部职务。
第十六条各级学生会干部在保留骨干的基础上,要坚持按照“能上能下”的原则做好干部的调整工作,一般按照每年考核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对学生会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主要侧重于学生会干部的自律意识、学习情况、工作作风三个方面:
(1)自律意识:学生会干部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生组织机构作出的规定与规章,服从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管理等;
f(2)学习情况:学生会干部要完成学习任务,成绩要保持的所在年级的前二分之一;
(3)工作作风:工作态度要端正,要做到公正,公平,顾全大局,遵守社会公德,要与他人合作共事等。
第十八条各部门每次开展活动前应做好详细的活动计划,并及时向主席团汇报,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未经同意,擅自开展活动,主席团不予以支持,并给予组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