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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干部队伍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和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干部素质。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应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
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第八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三)有献身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为同学服务。(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精神善于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五)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六)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广大同学。(七)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第九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系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处分者。(三)闹不团结意气用事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四)以职权谋取私利经教育不改或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合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声誉者。(五)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六)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第十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递交学生会。(二)学生会接到学生干部的辞职报告后,应召开部长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第十一条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学生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f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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