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稽核部作为独立的检查部门,负责对柜台市场业务制度流程、业务盈亏、风险监控措施、制度流程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定期出具稽核报告。
10、分公司根据各地区客户结构特征开展柜台市场业务计划,制订柜台市场客户开发维护的营销方案,组织营业部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做好柜台市场业务人才培训与储备工作,督促营业部认真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风险控制等规范措施。
11、营业部根据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相关规则,在公司集中管理下,负责具体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受理客户业务申请,具体落实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适当性管理,进行客户资质初审、风险测评、规则讲解、风险揭示,办理客户OTC相关柜面操作、业务文本和协议的签署等工作,落实客户服务、客户回访、投资者教育、投诉处理等工作。
12、产品开发相关部门,金融市场总部、机构业务总部、衍生产品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投行业务部、固定收益总部等部门,可申请作为柜台市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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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发行管理人、报价商、做市商,进行设计、开发、引进可供柜台市场交易的产品,并提供相关支持报价、做市等服务。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应当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按公司授权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章产品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对柜台市场交易产品实施审核准入,执行上柜与终止上柜管理。
第十三条柜台市场产品实行产品及发行人准入评审制度,按照“审办分离、集中审批”的原则,由机构业务总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按照评审相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对柜台市场产品及发行人进行上架评审,不得随意组织发行、销售及转让产品。
第十四条发行人或公司产品开发部门应提交产品上柜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上柜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期限、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推介材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材料等。
第十五条柜台市场产品实行风险评价制度,凡准入销售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相关文件,对准入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六条柜台市场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产品销售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应由零售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向报价系统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属于代销金融产品的范畴由机构业务总部根据代销金融产品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向监管部门备案。分公司或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要求报备的由相关分公司或营业部向当地主管部门、机关备案;由分公司或营业部发起的代销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