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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场外市场收益凭证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保障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以下或称“产品”)是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到期时证券按合同约定本金和收益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券、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司统一的决策授权和业务管理体制,对收益凭证业务账户、资金、清算交收及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审定收益凭证业务制度,决定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并决定公司收益凭证业务总规模;资产负债委员会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流动性程度等情况,审议决定收益凭证各发行部门的授权额度。对于不占用或超出发行部门授权额度的临时性业务需求,发行部门需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申请临时额度。
第五条收益凭证发行部门包括金融市场总部、衍生产品部和机构业务总部。计划财务部、信用业务管理总部等作为融资的需求部门,以及零售业务总部、分公司、营业部等作为产品的需求部门均可以向发行部门提出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申请,由发行部门统一询价报价、设计产品、排定发行计划。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能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业务组织架构体系。各部门相应职责为:
f(一)收益凭证发行部门:作为收益凭证业务的主办部门,负责部门内部收益凭证业务的整体规划和统筹运作,依据公司相关授权与规定制定部门内部的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产品和交易管理、信息披露以及与对冲执行和系统支持有关的跨部门协调工作等。发行部门可申请作为收益凭证发行管理人、报价商、做市商,设计、开发、引进收益凭证产品,并提供相关支持报价及做市等服务。
(二)零售业务总部:负责通过柜台市场发行的收益凭证业务的注册登记、利息支付、兑付本金等事项,组织产品销售事宜,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与行情发布;制订通过柜台市场发行的收益凭证业务客户管理相关制度,包括投资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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