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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行业务的管理,建立规范的立项制度,有效控制项目风险,根据监管机关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行项目实行立项制度:1、需要以公司名义向监管机构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或备案文件的;2、需要在各类法定信息平台披露相关文件的;3、需要履行保荐义务或持续督导义务的;4、内核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履行立项程序的。除在项目承揽阶段需出具的保密协议、合作协议及财务顾问协议等文件外,对尚未立项的项目,投行管理总部不受理该项目的业务文件。投行业务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须在协议中注明该项目经公司立项、内核通过后上报中国证监会。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的立项程序,由公司另行规定。第三条投行业务部门在完成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承做价值且符合公司立项标准的项目,部门立项通过后可向公司申请立项。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必须在辅导前申请立项;再融资项目应当在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首次董事会召开以后申请立项;其他项目由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在适当的时间申请立项。第四条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公司投行项目立项标准。第五条公司鼓励投行业务部门选择和培育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作为项目资源。第六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下设投行立项小组,负责投行项目立项的评审工作。投行立项小组成员由投资银行委员会聘任,由515人组成。
f投行管理总部负责项目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标准
第七条在基本符合监管机关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投行项目立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生产经营(包括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人在所属行业中具有明显或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如拟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人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3、发行人财务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4、发行人历史沿革不存在重大障碍;5、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运作较为良好;6、发行人在其他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或瑕疵。第八条投行管理总部将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和行业发展变化等情况对上述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报投资银行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部门立项程序
第九条投行业务部门承做的所有项目均须经过部门立项程序。第十条项目承揽完成后,承做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须及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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