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项目操作和质量控制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依据《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则》及公司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在操作流程中的控制管理,明确项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权限,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有效控制项目风险,保证项目以高质量顺利完成。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银行业务”指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则》中界定的保荐业务、非保荐业务和重大创新业务三类业务;本办法根据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一般情况制定,项目有特殊情况的,其具体操作程序和内容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确定。第四条本办法的执行主体分别为公司各业务部门、公司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司立项小组、公司资本市场委员会、公司内核小组。第五条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承揽、申请立项和承做,并对所有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六条公司下设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控部”)、资本市场部、合规审计部和综合管理部,并在综合管理部下设行政管理和申报事务岗位,分别负责项目的质量控制、估值定价和销售推介、合规审计和综合事务管理、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等工作。第七条立项小组的具体职责由《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规定。资本市场委员会主要负责发行询价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协调等职责,具体职责由《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市场委员会管理办法》规定。内核小组的具体职责由《投资银行项目内核小组工作规则暨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核查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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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项目操作及审核的一般流程第一节项目承揽第八条在取得项目信息后,为确定是否进行项目承揽,受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裁、总裁指派的相关业务人员或主承揽人本人应首先按照公司下发的最新立项标准通过电话、公开信息披露、第三方调研报告等非现场方式查询资料、调研分析、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如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承揽人员应从综合管理部取得最新的公司简介、公司投行业务简介并呈送企业。如果现场调查需要异地出差,承揽人员出差应经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总裁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确定业务的初步可行性,并通过与企业的初步接洽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业务人员或主承揽人应填写《承揽申请表》,逐次报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裁(如有)、总裁审批。第九条业务部门负责人、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