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由相关分公司或营业部向机构业务总部提供上述备案材料。
第十七条零售业务总部应负责与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报价商、做市商签订上柜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柜协议签署生效后,柜台交易产品方可在公司柜台市场发行、交易或销售。
第十八条零售业务总部等相关部门应如实记载柜台交易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柜台交易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可根据产品管理人的申请、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柜台市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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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关管理规定,决定暂停和终止上柜产品的交易。第二十条柜台市场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报价商、做市商的相关指标持续或
突然恶化,或者发生信用违约、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等情况,可能造成其不能履行产品相关合同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时,零售业务总部可对不再符合资格的上述机构实行强制退出措施。
第二十一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对上柜产品的运行进行统一管理,包括实时跟踪和内外部协调等。
第四章投资者管理
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对柜台交易业务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参与柜台交易业务的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由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并执行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应在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诚信状况、风险偏好、投资目标、投资期限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引导客户充分了解柜台市场业务特性,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柜台市场产品。第二十五条公司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应建立投资者教育管理制度。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制定柜台市场投资者教育制度,落实员工培训和客户的宣传工作。督导分公司和营业部通过多种渠道,做好针对性的风险揭示、客户培训等柜台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向投资者普及柜台交易业务基础知识、业务管理办法,宣传相关的金融、证券政策、法律法规,揭示与防范柜台交易产品风险。
第二节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第二十六条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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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及营业部应妥善处理公司在开展柜台市场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客户投诉。第二十七条互联网金融部、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面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以客观公正、及时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