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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页。
f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这条规定强调了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官照样可以审判案件,从制度上为证人不出庭开出了“绿色通道”,使得证人出庭与否对案件审理作用微乎其微。作为司法机关,实际工作中也会因为案件繁多、工作量大而不愿为个别案件拖延太长时间,司法效率也是评判公平公正的标准,正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所以司法机关就希望提高侦查、审判等程序效率,由此带来的只能是对证人出庭率的进一步放松和降低。3、证人方面的原因我国诉讼法规定公民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什么大家不愿出庭作证,根据个人情况不同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有几条共有的原因归结如下:(1)人身安全的担忧。这应该是绝大多数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由于没有法律制度和具体的保护措施,很多证人都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有的案件的证人在未决定是否作证前就已经受到相关人员的威胁、恐吓,或者迫于对方势力强大等压力也不敢出庭作证。(2)经济方面的担忧。目前我国针对证人出庭相关的经济补助方面法律并不健全,证人可能为了出庭会自己付出很多经济支出。同时,由于案件从立案到侦查以及审判等阶段都需要证人进行作证,势必会影响到证人的正常工作、生活,这方面的损失也无法得到补偿,所以综合考虑证人出庭在经济上是存在利益损失的。(3)其他原因。证人通常都是平常的普通人,其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对法律较漠视,不知道自己有义务作证,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引导下通常是不愿做证人的,往往自己知道案情也说不知道。而且有些证人对法院十分抵触,也不敢跟法院有任何牵扯,还有些证人害怕自己到法庭上说不好会出丑或者会追究自己的责任而不愿出庭作证。二、证人出庭难的对策1、惩罚机制证人无正当合法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应当受到法律相应的惩罚。对于不同的案件和情节严重不同,采取不同惩罚措施,如罚款、强制教育、拘留等。国外对证人不出庭也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应传不到的后果证人经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费用,同时科处程序罚款,不能缴纳罚款时易科程序拘留。证人及时说明应传不到的正当理由的,不承担费用和程序罚款。证人没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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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来超、三往:《证人出庭率为何只有1?》,人民网人民视点,北京2011年3月17日讯。
f时说明理由的,经查明证人对延迟说明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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