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民诉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与防范摘要:证人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有利于审判人员获得案件事实线索;明确争议焦点;帮助审判人员深入核实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真伪,确定其证明力;促进诉讼效率等意义。本文着重研究的是证人出庭方面的实务问题。关键字:证人出庭原因后果防范一、证人出庭难的原因证人出庭对于直接言辞原则的实现,以及对于庭审质证的落实都具有重要作用,但至今法庭上依然难以见到证人。中国人比较讲究关系和面子,一些证人碍于情面,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拒绝在当事人面前作证;一些证人害怕日后被对方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一些证人碍于传统思想,不想与”衙门”沾边,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鸵鸟态度等。笔者认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就立法方面的原因而言,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现行法对证人出庭规定得过于原则。虽然立法规定了证人有义务出庭,但这种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做保障。换句话说,法律虽然规定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证人在违法这一法定义务时应负的法律责任。在缺乏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情况下,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一种可以规避的义务,证人不履行义务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二是现行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权利、义务和责任三者严重失衡。从《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可以看出,证人有出庭
f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的权利却只字不提,第124条虽然规定在法庭调查中要告知证人的权利,但无具体内容,使证人出庭作证,不仅在经济上要蒙受损失,还要承担人身风险,这显然有失公平原则。①
二、证人不出庭的不利后果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中证人不出庭带来的不利后果也很明显的。这些后果包括以下方面:1、无法对证人进行质询,也很难审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常常仅以一纸书面证言作为替代。而对于书面证言来说,首先,法官不能考察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是否客观、正常地表达,即其证人资格问题存在疑问;其次,对方律师以及当事人也无法对证人的书面陈述进行质证、辩论。再者,书面证词的伪造性高,证人可能受到教唆或者其他利益驱使作出虚假陈述,但不得而知,无从考证。所以,证人不出庭必然导致双方当事人及律师无法实现质证的权利,对于对方所提出的书面证言也无从加以辩论,从而证据的真实性也难以得到保障。2、使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遭到破坏,并因此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②由于对不出庭的后果未作规定,使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