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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没有过错的,不征收费用和科处程序罚款。日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条等规定了对证人不出庭的拘留处罚。这些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从制度层面保障了证人出庭义务的履行,罚则条款又从反面促进了证人出庭率的提高。但是,笔者认为制定证人强制出庭法律也要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不同类型,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民事纠纷就宜采用罚款等较轻的处罚措施,而对于社会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后果恶劣,此时采取拘留等较重的处罚措施也是对法律公正的维护。2、保护措施保证证人出庭首先必须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包括出庭前、出庭后;证人及其家属;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几个主要方面。只有采取系统性的保护措施才能减少证人被打击报复的可能性,切实保护证人及其家属安全,保障其安全出庭的同时真正做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做法,笔者建议可以采取诸如立案后建立有效保护机制,保证证人身份关系、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严格保密;证人公开出庭后,必要时(重大疑难案件等)安排专门公安人员保护其个人及家庭人员人身安全等措施来做好具体的安全保卫工作;如果因为出庭而致使证人遭到打击报复,查证核实后应对打击报复者给予相应的刑事追究以保证证人利益,并营造鼓励出庭的法律机制。3、经济补偿如前文所述,证人出庭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得不到经济支持和补偿。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只有法律一纸条文很难要求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人放下自己的日常工作,自己掏腰包来一次又一次的为案件提供证词奔波、花费,同时案件从立案、侦查、审理等各个阶段的时间延续较长且分管部门较多,其中涉及证人提供证词、接受询问等的次数也较多,势必会造成需要证人频繁作证及接受询问。但是应由谁来支付这笔费用呢?笔者认为应分不同类型的案件而进行不同的处理: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产生的经济支出应首先由涉案当事人双方各自支付,最终案件终结后由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而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考虑由法院代表国家来支付此笔费用,因为刑事案件关系社会治安安定,往往案件是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所以主持公道、维持社会稳定需要国家提供保障和支持。4、宣传教育对全民进行法律知识的普法教育,尤其是证人出庭义务方面的宣传教育,使大家认识到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法律给予的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怀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错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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