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进行分析,针对我国历史传统、社会伦理道德以及我国的现实国情、社会舆论、法律制度以及个人意识等方面进行分析。1、历史和社会原因我们生活在当今社会,可是我们每个人心里都有着历史沉淀的道德教化和社会道德观念,一般人们在没有法律规定强制要求或者禁止的情况下,就会遵循大众和社会的历史观点行事,以求得心理安宁和避免社会压力打乱日常生活。我国自古信奉儒家教育理念,“和信奉为贵”“息事宁人”等观念,自古对诉讼、打官司、上法庭等事持抵触、不合作态度,这也是为什么人们自古称专职打官司的“律师”为“讼棍”,并且在语言上也是极力希望与律师撇清关系、不要沾染是非的原因。几千年的文化传承,对于现代的人们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是心理层面的,所以当代的人们也是具有很强的“畏讼”心理,进而造成人们普遍不愿参与和法庭有关的事情包括出庭作证。根据费孝通的《乡土中国》可知,我国普通大众之间是靠熟人关系网而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每个人与其周围的人之间都是彼此相互熟悉的关系,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里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的。试想如果现在要求其中一个人站出来到法庭上指证关系网中另一个人,他十有八九是不会去的,因为他不得不考虑他在法庭出庭作证后整个周边社会关系对其造成的舆论压力以及其自身的心理压力。正如杨三姐告状中的杨三姐,她虽然最后告赢了官司,为姐姐讨回了公道,但是她失去了自己最爱的男人,经历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压力,这对她一生来说影响是极大的。所以生活在现实社会的人们不处于特殊情况下是不会指认社会关系网中某人犯罪的。2、司法制度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相关条文也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这样规定本来是为了保证法律制度的严密性,考虑到证人可能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到庭作证所设的保底条款,而现在却演变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借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23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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