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
f3、近两年来因监督失职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4、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资料情况;5、法规及新标准贯彻落实情况;6、廉政制度执行情况;7、监督信息化管理情况;8、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9、《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评价手册》和《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实施情况。第十条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表”。(一)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60以上达到“符合”要求,且其它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优良;(二)考核表中考核项目有70以上子项目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三)考核表中达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子项目在70以下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1、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书的;2、指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3、出具虚假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监督报告的;4、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6
f5、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6、年度建筑施工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7、无工作场所的;8、未按规定要求上缴管理费的。第十一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整改期
间,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机构整改后,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考核。第十二第十二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1、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情况。2、履职情况及有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况或重大责任过失情况。3、工作业绩情况。4、工作质量及执法水平情况。5、监督廉洁自律情况,重点考核是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6、两年一次的业务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第十三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结果:
7
f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督人员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1、未取得省建设厅考核发放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岗位证书》从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或与工程建设有关责任方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手续的。3、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