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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房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房建设管理实施主体。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财政、民政、环境保护、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房建设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镇、乡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镇(乡)承担农房建设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农房建设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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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房建设政策和规范,对全省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房建设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农房建设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选举或推荐村民代表组成村民建房委员会,全程参与农房建设监督。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建房委员会应建立村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选聘有责任心和具有一定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义务巡查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和督查。
第六条农房建设必须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并制定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激励机制,支持、鼓励农村村民对农房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第二章规划选址
第八条农房建设必须坚持科学选址,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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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对原有农房宅基地相邻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农房选址安全。
新增农房建设用地应依照前款进行安全性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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