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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10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和健全各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七月二十四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的管理,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归口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归口管理工作。第三条对全省各级安监机构的资格考核和确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各级安监机构的考核、复查工作,考核、复查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评组进行实地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第五条未经考核或考核、复查不合格的安监机构,不得开展监督业务。第二章安监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隶属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独立事业法人。(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建立了以下基本管理制度:1《工作质量管理手册》;2各岗位责任及考核制度;
f3安全监督登记制度;4安全监督制度和施工安全评价制度;5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管理制度;6安全监督工作档案制度;7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制度;8廉政建设、信访制度。(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原则上要分设,人员要分开,如质量、安全监督合为一体的监督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部门,配备主管副站长和专职安监员。(四)安监机构负责人(站长),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五)安监机构应设技术负责人。地级以上市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工程类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担任,县(区)级安监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应工程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六)安监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或具备中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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