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于2人。市(州)、县(市、区)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除土建专业外,有一定比例的装饰、市政、给排水、燃气、电子工程(智能建筑)等专业,土建与其他配套专业的人员比例宜为1:1。铁路、交通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3、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基本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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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6、具有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第八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监督能力,能基本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四川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考核
第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监督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3、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5、廉政建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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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度;7、财务管理制度;8、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9、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制度;12、机构职责。(三)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3、按规定及时上缴管理费。(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况:1、监督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监督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市(州)质监站监督或联合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2、落实日常巡查工作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不少于3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