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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
构和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实行统一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
机构)是指经县级(含县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有独立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
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在编专业人员。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人员,地级市不得少于5人,县(含县级市)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和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
f3、有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完整。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
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工作:1、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并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2、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4、具有省建设厅确认的建设执法资格;5、每年须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6、身体健康,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第七条年考核一次。第八条对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省建设厅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文件情况;2、所监督项目(抽查2个)各有关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章及规范标准情况;3、符合监督机构条件的情况;
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建立情况;5、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第九条对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文件情况;2、所监督项目(抽查1个)各有关责任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条件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情况;3、监督职责履行情况;4、符合监督人员条件情况;5、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情况。第十条省建设厅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省建设厅将通报考核结果,并建立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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