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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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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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技术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且人员专业构成合理,配套齐全,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质量监督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各专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不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