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他本人在生前并未表示出任何异议,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张娴等人所主张的是由,同时张娴等人作为王能的家人,和他共同生活,也应当知道房改购房的事情,但当时并未提出异议,现在王蓓已经取得房产证十多年,张娴等人以未经同意为
f由主张王蓓和单位签订的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以后,原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件裁判的要点在于,王蓓和原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首先恶意串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第二个条件是,双方需要事前串通,即双方都希望通过某种方式实施某种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想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应该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王蓓曾经在1994年到1997年缴纳诉争房屋的供暖费,同时王蓓和王能分别与原单位在同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1994年到1999年期间,王蓓和王能两次同时缴纳购房款,王能、张娴等人作为共居人,对王蓓购房一事均知情。原告在本案庭审中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曾对王蓓购买诉争房屋提出异议,也没有就被告恶意串通进行举证,因此其诉讼请求法院未予采纳是正确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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