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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房产专家律师解析一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本文系房产专家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案件介绍:张娴与王能系夫妻,两人共同孕育王凝、王吕、王蓓。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401号房屋和402号房屋系王能从北京市某单位处承租的公房。1994年该单位实行房改时,该单位将401号房屋出售给了王能,将402号房屋出售给了王蓓。王蓓分别在1994年9月28日、1994年11月22日及1999年6月22日、1999年7月15日分四次缴纳了购买该房屋的购房款。后王能于1999年11月23日去世。2015年6月16日,张娴与王凝、王吕将王蓓和北京市某单位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确认北京市某单位和王蓓之间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张娴等三人起诉至法院称:1989年北京市某单位分配给王能两套公房,分别是401号房屋和402号房屋,张娴、王凝、王吕是共同居住人。1996年该单位出售公有住宅,该单位未经王能和其他共同居住人同意,将402号房屋出售给了王蓓。王能在1999年11月23日去世。我们认为该单位在出售房屋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售房时没有经过我们同意,恶意将该房屋出售给王蓓,损害了我们和王能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王蓓和该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系无效合同。王蓓辩称:402号房屋在1992年改由我和北京市某单位签订公房租赁合同,95年房改时,经过我们兄弟姐妹的同意,上述房屋有我购买。1994年9月28日我支付了首付购房款8210元,11月22日我又支付了18210元。1999年我签订了正式的买房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我的买房合同是有效的,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某公司辩称:原单位早就破产清算并且已经注销,我公司是他们单位的出资人,但我们不应做为被告。且对方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对方主张合同无效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诉求。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张娴等人称卖房时该单位未征得王能同意,王能已经去世,且王能在单位进行房改时也购买了一套房屋,因此王能应该知道王蓓购房的事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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