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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
一、继承所谓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依照法律的规定,依
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行为。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这里主要掌握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正确理解房产继承。
第一、继承从被继承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死亡时开始。在工作中,我经常接待一些当事人,为了避免子女们为争房产发生纠纷,要求为其中的一些子女在房屋所有权人生前就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律师见证。可见,许多当事人对继承开始时间的理解是有偏颇的。
第二、继承通常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婚姻、血缘、血亲关系。
第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夫妻之间共有的房产,夫妻一方死亡后,是否所有的房产都属于遗产?例如:张某与妻子王某共有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现张某已去世,其妻王某与子女在办理房屋继承见证时时,要求将房屋全部继承到子女名下。律师指出此套房屋不能由子女全部继承,因为此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有一半的产权是张某的遗产,另一半产权是其妻王某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子女只能继承张某的遗产,所以,如若将此套房屋全部过户到子女名下,实际是一半产权属于继承遗产,另一半产权属于王某赠与子女。
二、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在生活中,经常有人不知道应当在何时可以办理房产继承。这就涉及继承开始时间的问题。《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应如何行使自己的继承权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可以表示接受继承遗产,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继承人可
f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继承法》对放弃继承权有严格的要求:第一,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继承过户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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