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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公积金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房产交易状况以及享受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审核同意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连同审核意见送同级民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请公安、工商、税务、社会保障、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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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证监、保监等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核查意见,出具符合条件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五)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复核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本市、县住房保障对象,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诉。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申请时间,选择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户型、面积,以及保障性住房的房源情况,分类确定分配顺序。保障性住房供给小于需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合理的轮候期,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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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四条
下列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三)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四)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人员、全国英模、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家庭;(五)环卫、公交等城市运行急需的职工;(六)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者销售合同。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收回住房的情形等内容,租期不超过5年。保障性住房销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购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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