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资产份额、政府回购的收益分配,解除合同、收回住房的情形等内容。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购买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处分。第二十六条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销售价格,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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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七条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
住房的租金标准,考虑住房的维修费、管理费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并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县人民政府实行市场租金结合租金补贴的,市、按其规定执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以建设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区域、市场、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第二十八条出租、出售和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政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专项用于偿还建设贷款以及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养护和投资补助。第二十九条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登记,应当在房地产登
记薄和权利证书上注明保障性住房类型。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注明共有份额。第三十条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承租的保障性
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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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承租人不得空置、转租、出借或者损毁、破坏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养护和运营管理。第三十一条保障性住房租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按照本
条例第四章规定申请与审核。承租人应当在租期届满前90日内提出续租申请。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腾退保障性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第三十三条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