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要,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国家和本省对保障性住房类别、名称作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要,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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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水平,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资金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省财政对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专项资金补助。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作,其所属的住房保障经办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公安、社会保障、工商、税收、监察、人民银行、银监、保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住房保障经办机构和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和后续管理等工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可以将后续管理有关事务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区委员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第七条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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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限价商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九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