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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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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向业主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属于全体业主权益的纠纷,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域,可以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事务,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条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向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权利:
一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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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劝阻和制止违反社会公德、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行为三委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接受业主咨询和监督二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四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共用设施设备费用分摊等物业服务代收代支费用情况五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业主或者有关单位结清债权债务,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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