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资料、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基本内容: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卫生保洁及公共花木绿地管护三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四安全防范和维护公共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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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按照规范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临时管理规约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上以签字同意的方式承诺遵守。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并共同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具体验收程序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质量和设计问题以及其他遗留问题及时解决。查验结束后,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承接查验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予以核实。
按照规划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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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设施归属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垃圾集散间、厕所
三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围墙以及其他公共用地使用权
四住宅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
五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利用物业的部分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拥有该部分物业的业主所有利用物业的全体共用部位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用部位的收支情况应当每三个月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