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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XX年8月31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XX年12月14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根据XX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XX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XX年1月11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二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城乡规划、建设、市容、公安、民政、环保、物价、工商、园林、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列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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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日常事务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第七条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纠纷等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召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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