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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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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德、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维修、养护危害安全、妨碍公共利益以及影响其他物业正常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相对独立的,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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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逐步组织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区域实施综合改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综合改造后的住宅区域业主按照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
确定管理方式,并推广专业化物业服务。
第十二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需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的,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书面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等单位查阅、复制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业主独立产权建筑面积等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可以推选并委托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物业使用人根据业主的书面委托,可以代理业主行使投票权和物业管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未参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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