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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并从事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工作四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七)安监机构持证上岗的专职安监员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70。各类专业人员结构比例合理,一般为土建、机械、电气2:1:1,其中机械、电气专业各不少于1人。(八)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安检仪器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设备能满足安监工作的需要。第三章考核、复查的程序与要求第七条安监机构应向考评组提供以下资料:(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二)工作质量管理手册;(三)在职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监督员证、职称证、学历证明);(四)仪器、设置情况一览表;
f(五)工程监督档案原件1份,复印件4份。第八条安监机构的考核、复查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一)按本办法第六条审查安监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检查工作质量管理手册各项内容执行情况和监督工作的运作情况;(三)随机抽查安监员的业务知识;(四)随机抽查监督工程的监督工作质量和监督档案。第四章考核、复查结果的处理第九条安监机构考核、复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第八条所列内容全部通过考核的为“合格”;第八条第(一)项通过考核,第(二)、第(三)、第(四)项其中一项以上(含一项)为基本通过考核的为“基本合格”;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为“不合格”。第十条考核“基本合格”的安监机构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行复查;考核“不合格”的安监机构,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重组,限期3个月重新申请资格考核。第十一条安监机构的资格每3年复核一次,安监机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复核。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上网日期: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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