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照发;员工本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去世,给假3天(含往返路途),工资照发。
(五)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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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单次申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0天,超过规定者不予批假或解除劳动合同。请事假至少提前1天书面申请并获批准。按实际请假天数、小时全额扣发工资。员工请事假连续半个月以上或累计满一个月者,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员工资格。
第十四条出差或外出培训(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或外出培训,先填写《出差申请单》(A、B类)、《培训申请表》,列明出差(或培训)人员、事由、时间、地点、预算差旅费用等,按程序报批。(二)出差或培训前,将经批准的《出差申请单》、《培训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出差或培训返回日期有修改的,出差或培训返回后第二天必须立即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申明。否则出差或培训期间考勤按旷工论处。第十五条出差或外出培训审批(一)部门副总经理及以下员工出差或外出培训,一天以内由部门总经理审批;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总审批;超过三天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二)部门总经理出差或外出培训,一天以内由分管副总审批,超过一天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三)公司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出差或外出培训,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出差或外出培训,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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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因交通车延误等原因,每月迟到3次以内的(含3次)不罚款,但根据集团公司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须扣考核分,具体见《集团本部绩效考核制度》的规定。每月迟到3次以上的、早退、擅离职守的,每次罚款50元。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擅离职守30次以上(不含30次),取消当事人年终评先资格,年度绩效考核为B级以下含。第十七条上、下班无故缺打考勤卡1次者,或未按规定时间出示《出差申请单》的,罚款50元。第十八条月度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事假按天扣除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年度累计事假超过20天,取消当事人年终评先资格,年度绩效考核为B级以下含。第十九条旷工3天以下(含3天),按日工资的3倍扣罚;月度累计旷工3天以上(不含3天),扣除当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年度绩效考核为B级以下含;连续旷工5天(含)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含10天),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金。第二十条严禁代人打卡、签到,否则双方当事人每人每次按日工资的3倍扣罚,扣部门月度考核分。两次以上的,取消年终效益奖的50。第二十一条部门负责人未按《考勤管理办法》严格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