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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权限办理手续,年休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请假(一)凡员工请假须事前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根据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二)遇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需先电话通知,在事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请假审批权限(一)员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部门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二)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五天以下的,报部门总经理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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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员工请假五天以上(含)的,报部门总经理、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部门总经理、总监及公司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总经理请假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各类假期的规定(一)婚假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5天,晚婚(指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加假至12天(从请假当天至结束日),工资照发,婚假自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二)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凭临产证明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男员工可享受陪产假)。产假期间薪酬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职工违反婚姻法、计划生育政策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不适用本产假、陪产假规定。(三)病假
员工请病假需持甲级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不影响工资,请假在30天以内的(不含30天),期间按天计扣效益工资。
员工因病情重大,需长期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本人申请,按照其在集团工作年限,给予1个月至12个月的医疗期,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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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在集团工作年限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可享受最长1个月医疗期,3年以上(含3年)、4年以下的可享受最长3个月医疗期,4年以上(含4年)、5年以下的可享受最长6个月医疗期,5年以上(含5年)的可享受最长12个月的医疗期。
2、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医疗期内。
3、员工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重大疾病时,在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可根据实际病情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4、医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工作未满1年的员工,在医疗期内只发放国家地方规定标准的基本生活保障。
以上发放的工资低于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按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因特殊情况须作改变的,需报总经理批准。
(四)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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