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施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办法是基于民政部发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上略作修改而形成的,严重缺乏法律效力,常受一些外在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影响。方针、政策缺乏稳定性,国家常变动、更换,影响农村养老保险无法正常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也难以步入正轨11。
f3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中的主体关系分析推动制度变迁的主体既有个人、组织,也有国家和各种社会团体。不同制度的变迁,其主体也各异。本文认为,推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主体,主要有三个角色政府、现存养老保障制度下的受益方以及失益方,从深层次分析,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与变迁,实际上是这三个角色不断反复博弈的结果。(1)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与受益方之间的关系养老保障制度的变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过程,是由政府主导和推进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推动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各级政府为了绩效,为了短期目标,往往不顾整个地区长远发展,只重视城镇的发展,无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以牺牲农村的发展来换取城镇的发展,长期下去导致城乡贫富差距悬殊加重,使原本能尝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优惠的受益方遭受利益的侵蚀。这种情况下,尽管本应受益的一方想对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变迁,但是由于原本受益的一方力单势薄,加上政府重经济效益,认为只有gdp的增长才是考量政绩的唯一标准,不希望加大投入来换取农村保障制度的完善,地方政府在保存自身最大化经济利益最大化前提下,滥用职权,故意曲解规则,修改文件,采取策略妨碍甚至取消制度的变迁,费尽周折加大制度变迁的成本,让制度变迁活生生地被夭折。(2)受益方与失益方在制度变迁中的关系
f对于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我国政府在遭受各种舆论之后也进行了各种制度修补和完善,但效果并不明显;并且由于现存养老保障制度的缺陷,使部分人非正常受益,这部分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忽视公众和失益方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与之相比,社会保障制度中失益方的力量则显得比较分散。由于受益方中一部分人因怕得罪领导,无胆站出来推动制度的变迁;还有部分人怀着“搭便车”的想法,不积极参与推动制度变迁行动。另外,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其发动、组织实施等都难以由力量分散的失益方承担。因此,以往发生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变迁,大都表现为政府主导和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变迁过程。所以说,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变迁的形式是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