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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也就是“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
由以上三个角色之间的关系可知,当前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的失益方很难对目前不完善的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形成有效制约,他们有完善养老保障制度的强烈愿望和动机,但因缺乏顺畅的参与方式和有效的参与渠道,很难有所作为。由此看出,养老保障制度变迁的核心主力只能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以往针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每一次调整与尝试,都是中央政府对制度保障失益方的一种回应,但是这种回应由于不能完全做到及时与全面,而且并非养老保障制度失益方的每一项呼吁都能得到及时迅速的制度回应,这主要是由于制度安排时滞性的影响作用。时滞性的存在,常使得
f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之间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供给低效问题,导致新的制度安排的出台,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由此,我们不难明白,为什么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众多弊端,处于制度非均衡状态却难以形成制度变迁。
由此可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是与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处于不均衡状态密切相关,制度中失益方和社会大众缺乏有效的参与机制,而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主体的中央政府,没有发动足够的动力如物力、人力和财力等来推动养老保障制度的制度变迁,导致了这种制度安排的不均衡状态持续存在。但是,也应看到,这种制度的非均衡如果长期发展下去,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为了避免产生种种的不良后果,必须采取措施,通过制度上的不断创新,建立起一整套可操作性强、科学完善、客观公正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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