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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陈家俊应从轻、减轻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
f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应宽严相济,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陈家俊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五、若被告人陈家俊构成盗窃罪,应适用新解释确定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被告人陈家俊构成盗窃罪,应适用新解释确定量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家俊在犯罪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
f又是初犯,也亦悔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因此,请求法庭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采纳,为盼!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辩护人:王玉珠律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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