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受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指派本人担任
被告人陈佳俊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审判活动,经过阅卷、庭审本辩护人有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佳俊涉嫌盗窃案的定性有异议。根据陈佳俊、陈佳星、刘涛询问笔录供述证实刘永安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并不是都卖给陈家俊,而大部分是通过其他人销赃,被告人陈家俊是因为自己的电动车坏了贪图便宜向刘永安购买,并没有与刘永安形成盗窃、销赃的合谋,因此充其量系事先明知电动车、摩托车是赃物或来源不明物,不能直接认定刘永安与陈家俊事先共谋,是否构成盗窃罪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陈家俊具有以下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陈家俊出生于1994年9月12日,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f2、被告人陈家俊在涉嫌盗窃犯罪中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陈家俊只是起辅助作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陈家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陈家俊具有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告人陈家俊属初犯,主观恶性小。被告人陈家俊一贯表现较好,从未有任何前科劣迹,属初犯;且其由于年龄小,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后果和严重性事先并不清楚,其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陈家俊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陈家俊已经退还赃物摩托车、电动车,并且也亦悔罪,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四、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r